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,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可區分為直接責任者、主要領導責任者、重要領導責任者。這三者的區分如下——(一)直接責任者指在其職責范圍內,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,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。“職責范圍內”,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職務或者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,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。這里所稱的主動交代主要包括兩種情況:一是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。在組織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,包括主動交代組織已經掌握的問題,也包括交代組織尚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,共同違紀主要是指二人以上(含二人)共同故意違紀。為首者,主要是指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黨員。除非《條例》另有規定,對為首者,從重處分。對其他成員,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,分別給予處分。教唆,主要是指以授意、慫恿、勸說、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,對違法犯罪的黨員,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,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,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。在紀律審查中,對黨員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,應當根據情節輕重,區別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必須開除黨籍:(一)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:(一)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。“主動交代”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前向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,或者在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。(二)在組織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、立案審
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處分,加強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監督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(以下簡稱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)等法律,制定本條例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有企業管理人員,是指國家出資企業中的下列公職人員:(一)在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是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制定的黨內法規,對什么樣的行為是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、應該給予什么處分,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。《條例》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,嚴肅黨的紀律,純潔黨的組織,保障黨員民主權利,教育黨員遵紀守法,維護黨的團結統一,保證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、決議和國家
2023年12月,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,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,我們黨第3次修訂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。下面,我們一起回顧《條例》如何與時俱進,不斷修訂完善。1997年 1997年2月,中央印發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(試行)》,此前我們黨的歷史上,還沒有制定過全面系統的黨的紀律
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,對黨組織的處理主要分為兩種情況:對一般違犯黨紀的黨組織,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;對于嚴重違犯黨紀、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,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,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,可以予以改組或解散。黨組織受到改組處理時,擔任該黨組織機構成員